第四,公约本身并没有涵盖所有解决条约冲突的方法,诸如特别法优先等原则并没有被纳入公约的规定之中。虽然这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在客观上终究还是限制了公约在解决国际条约所产生的大量冲突时所能够起到的作用。
上述关于后法优先原则的种种缺陷使得很多人都呼吁对《公约》第30条的规定进行修改。不过,既然第30条在适用性质上属于剩余规则,那么我们不妨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修改或发展那些与剩余规则相对应的优先适用的规则上,对现行条约解释方法、特别法优先原则等进行进一步的审视和检讨,同时努力发展出更适应国际实践需要的新方法,而将第30条所规定后法优先原则作为一种“兜底条款”,以备冲突解决的不时之需。考虑到对第30条进行修改在实体和程序上所存在的难度,上述方法应该是一种不错的选择。